一。道德
  
  道德标准无疑是一项极其牛B的东西,所以康德老儿要“经常地”,“执着地”思考他们,可这也只能限于个人思考,如果要依靠它来治理一国,其可笑程度就不亚于土著用占星术来治理一族。因为他们所用的东西正好是康老“经常执着”思考的另一样——灿烂星空(注1)
  
  现在是二十一世纪,似乎没有人幼稚到要提倡单纯地“以德治国”了。现在流行的提法是法制和德治相结合,我的政治卷子上就有不少这样的题目,要我论述这个的合理和必要性的。出题人的意思是说我们现在还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不健全,所以要以社会主义道德(注意这个提法)来相辅相成。先不说其他的,单是“道德”前面的修饰语“社会主义”就很变态。想来说这话的人是学生物出身而且还是三十年前学的生物,因为他不光把生物里的碱基配对原则创造性的移植到了这里,还在姓资姓社的问题上纠缠了一翻。在他的脑袋里,如果腺嘌呤和细胞嘧啶配对了,DNA双链就要玩完,如果姓社的法律和不姓社的道德配合,我们“革命的链条”(注2)就得玩完。

  在这里我不讨论道德的姓氏问题,因为这里可能涉及到最高指示,乱讲可能犯错误。给大家讲个不相关的故事,大家当笑话听:
  
  话说前苏联威震天下的斯大林,有一次偶发雅兴,在高尔基《爱情与死亡》的作品上作了个批语,他身边的那些小鬼们拿着斯大林的亲笔题词如获至宝,想在《真理报》(这报纸名声极差,类似当年咱们上海的《文汇报》)上发表发表,然而在排版的时候这些小鬼们却傻了眼,因为伟大正确的斯大林居然将“爱情”两字拼漏了字母,帮他补上无疑等于是篡改圣旨,于是他们纷纷撰文论述这一笔误的有理,其中一条主要论据就是“资本主义的爱情”和“社会主义的爱情”不能共用一个拼写方法。(想当年咱们的封建士大夫就这样攻击毕升的活字印刷术,说印了经典的活字不能再印小说)后来样本送至斯大林过目,总算他老英明,大笔一挥写道:此乃笔误!
 
  以上事实充分说明了爱情是不分姓资姓社的,至于推论部分由读者个人完成。
  
  我们的最终目的是要建立一个社会主义法制化国家(注意,是姓社的!),现在所作的一切努力都要为这个终极目的服务。但是我们今天一再强调的“德治”(不管它姓什么)却最终会成为法制化崎岖道路上的一大绊脚石!因为我们在强调相辅相成的时候,一旦法律出现漏洞,我们首先想到的是用道德来辅助,而不是去做真正应该做的——完善法制。
  
  美国记者C。戴维在他的〈文革中的邓小平与周恩来〉对二十世纪中国三位伟人(可能和我们观点不同)的评价是:孙中山太理想,蒋介石太保守,毛泽东太激进。因此三人在政治生活中都有重大遗憾,其中毛的遗憾就在于临死之前还没有真正确立满意的接班人。回想当初,我们会后怕:因为实现忽视(或者说蓄意破坏)了法制建设,当维系全社会的道德标准彻底崩溃时,要不是那么张“你办事我放心”的纸条,中国真不知道会走到哪一步。
  
  四人帮被粉碎是中国人民运气好,在黑暗里瞎碰了几千年(注3),运气不是次次都好的。再看看被我们赶到台湾的国民党,虽然“父子总统”惹非议,但好歹是宪政接班,风平浪静。由此可见,抑制动乱的唯一有效手段就是法制。不信看美国今年的大选,出了那么大的事,要搁一些国家非得“拿起刀枪当选票”不可。好在美国法制健全,宪法里连总统选不出来谁来代理都规定死了,所以乱也只乱在传媒那一阵。
  
  在以上内容中,我说的是一国出现普遍性的道德危机。虽然这种情况不会经常发生,但如果这危机一旦发生在一个法制基础薄弱的国家,只要有部分处于政治上风的人道德标准发生一丝偏差(或左或右的),就必然在某种作用下引发全社会的道德标准扭曲(想想当年的官倒,老百姓没有反下来,结果是什么?),这样一来结果将是灾难性的。这正应了司马迁说法家的酷哥们的话:“其极(石敫)少恩,皆原于道德之意”。其中原因用大卫休谟的话来讲:“最终的裁判很可能依赖某种内在器官或感觉”,而“这种感情不过是对人类幸福的追求和对痛苦的厌恶”(注4)。无疑休谟在这里说的是人类趋乐避恶的本性,而不应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注5)。因为这里的当事人是作为一个一个存在的个体(当然包括社会精英),而不是整个社会。正如道金斯在《自私的基因》中说的一样,构成整体的个体,可以决定整体的性质。
  
  这就是说,个人的道德危机最终会演化成全社会的道德危机,而这种危机的因子(具体表现形式是道德矛盾)又遍植与社会各个角落,上至两国交战下致流产打胎,麦金太尔都有详细论述(注6)。
  
  关于道德标准,我最后说的一点是关于公平。我们都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在道德面前呢?显然道德标准是植根于各人心中,和法权体系有显著不同。因为种种原因的限制道德标准会有不同,列举其中比较重要的一条就是知识。黑格尔说:“我的意志仅仅以我所知道自己所作的事情为限,才对所为负责”(以此为依据,黑先生断定俄狄普斯弑父于无知中,所以在道德上无责任)(注7)。我们可以把这个看作是苏格拉底的著名命题“知识即道德”的反面论证。
  
  话说到这份上,不用罗素教你也应该知道:知识上的平等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道德上的平等也不可能实现。要依靠这种空泛的,不易把握的,不平等的东西来辅助治国,恐怕不是谁喊喊就能作到的。因为发动群众的智慧和发动群众的道德有着显著的不同,后者甚至会演边成暴民政治(看过苏格拉底袁崇焕施沃德的故事没有?),那是灾难。
  
  讲了这些打击德治的话,有人会问:以前这么些年我们不也过来了吗?
  
  是啊,我们过来了,八十年代在二王三张的枪口下,九十年代在张君的枪口下,新世纪在靳如超的炸药爆炸下,英勇的中国人民都过来了。反思我说的这几位,他们为什么犯罪?像那些没有被查封的都市报说的,因为爱枪爱女人犯罪?不是!导致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正是制度的不健全!(不能再说下去了)
  
  再退一步(到安全一点的地方)展开论述:叔本华说过:人的正义行为并非取决于天良,关键还是社会压力和法律约束(注8)。同样的道理美国经济学家乔治布坎南也说过,他在用公共选择理论否定哈韦路(精英政治,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假设时指出:无论是在政治领域还是经济领域,参与活动的所有人(包括精英政治家们)都是利己的经济人(注意,不是经纪人).他们的立即心不会随环境改变而改变.立即经济人是经济活动和政治活动的主体.

  
  提醒那些过分相信道德力量的朋友,如果排除对法律和社会舆论压力的惧怕,靠天良来维持(不管是完全依靠还是辅助维系)社会,不道德的行为可能今天就发生在你身上。我们过去正式因为过分的依靠的没有什么实际作用的天良(道德)的力量,才会处处体现出法律的乏力。
  
  在结束这一论题的时候,引用黄仁宇的一段话:“西方法律只防止个人为恶时侵犯公众或他人,不逼人为善。因为道德上之事,没有绝对的标准,更无法强制执行。尤其自宗教革命以来,良心上的事只有个人作主。”(注9)

 
  二。法制
  
  我对法律不很熟悉,只讲两点问题。
  
  第一个是前段日子争议很多的“沉默权”问题。在我看来,当初为“沉默权”鼓掌叫好的人实在是天性乐观头脑简单,很有点当初“和平民主新阶段”的气质。虽然1998年我们在联大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内有一条:“凡是受刑事指控者不得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者强迫承认犯罪。”对此的前提,美国在1791年通过的《联邦宪法修正案》第5
条中是说:“任何人在刑事诉讼中不得被强迫自证有罪。”加拿大在《权力和自由宪章》第11条是说:“被告人有权在针对自己的刑事指控中不被强迫作证。”日本宪法第38条的规定是:“不得向任何人强行索要对其不利的供述。”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撇开“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不谈,显然我们自己的文件打架了。再进一步,我们都知道“沉默权”是建立在“无罪推定”的基础之上的。换言之,一个无罪之人(在法院宣判以前)才有沉默权,此时举证责任在国家机关。封建时代实行的是有罪推定原则,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时,就以有罪论处,被告人不供认,就可以严刑拷打;欧洲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提出了无罪推定原则,这是人类文明史上一个了不起的进步,许多国家都把它写入宪法,如1982年加拿大宪法就规定:“在独立的不偏袒的法庭举行公平的公开审判中,根据法律证明有罪之前,应推定为无罪”。经历过“文化大革命”十年苦难的中国人民对于自己的公民权利往往轻而易举地被剥夺,记忆犹新。从法制角度来看,我国40多年没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就是一个严重的失误。无罪推定原则是关系到公民基本权利和人身自由能否得到切实保障的重要前提条件。
  
  遗憾的是无罪推定在我们今天宪政建设上还是一个盲点。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在执法者眼里,一个犯罪嫌疑人有什么权利“沉默抗拒”?
  
  有鉴于此,在无罪退定写如宪法以前,奢谈什么“沉默权”实在是既无必要又无可能的。
  
  关于“沉默权”,最后说一句。有人提出把“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改成“允许保持沉默,坦白加倍从宽”。以为这样就保障了沉默权。其实他这种作法和“抗拒从严”一样,加大了沉默的成本,一样是对沉默权的践踏。学过经济学的朋友都知道,在囚徒博弈里,审讯方开价的高低会直接影响犯人口供。
  
  眼下说这早了点,我也犯了“和平民主新阶段”的毛病了。
  
  我刚说“德治”的时候冒了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就是我的第二个问题:法律的公正。
  
  大家都知道,我上文的中的“平等”是指的法律实施方面的平等而不是立法权的平等。约翰罗尔斯把实现政治正义之根本——立宪民主制度分为四个阶段:(注10)
  
  1 各方在初试状态中选择正义原则。
  
  2 立宪阶段。
  
  3 立法阶段。
  
  4 运用法规。
  
  这就是说,我们国家法律的平等只体现在立宪民主制度的最后一个阶段。这是在无论格劳孔(注11)洛克还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都未加肯定提出的。我个人认为这一说法的发明权在1791年的法国国民议会,那里的老爷们按照钱包的胖瘦把人民分成“积极”和“消极”两类。并规定只有前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此,罗伯斯庇尔是这样质问的:“是谁给你们授权剥夺人民的权利???”好在他被人砍了,否则他得在今天重新问一次(当然,他得把“人民”改成“公民”)。
  
  我们为什么剥夺了一部分的立法权?作为政治权利的一项,此权绝对不应该在法院宣判前就予以剥夺!
  
  同志们看港片,那里的法院门口都有一女神,一手天平,一手长剑。意思是平等和惩罚并存。这才是法的精神。如果只有天平没有剑,那时技术监督局,如果只有剑没有天平,法律就是杀手!只有二者合一,才能得到法的精神——公正。哪位连儿童都不如的朋友不明白这一点,可以去看皮亚杰的书看看(注12)。

     听说2001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把“保障人民的用药安全”改成了“保障人体的用药安全”,这是“平等”在立法上的一个小小进步。虽然不是什么根本大-法(这两个字在好多网站有限制),好歹让我们看到了希望。
  
  讲了这些问题,挑出了不少毛笔,药方也不是没有,只是不需要我来开,因为我不是学法律的。外行永远不应该对内行的工作指指戳戳。希望大家向我学习。
  
  注1:“有两种伟大的事物,我们越是执著地思考它们,我们心中就越是充满永远新鲜、有增无减的赞叹和敬畏——我们头上的灿烂星空,我们心中的道德法则! ”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
  注2:毛主席的提法。
  注3: 查良镛《袁崇焕评传》
  注4:大卫休谟《道德原理研究》(《人性论》卷二)
  注5:普里斯特《政府论》。杰瑞米*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研究》
  注6:麦金太尔《德性之后》
  注7: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注8:叔本华《论道德基础》
  注9:黄仁宇《关系千万重》
  注10:约翰*罗尔斯《正义论》
  注11:柏拉图《理想国》(卷二)
  注12:公正的两重含义:1 行为与对行为的惩罚与联系。2 只含有平等之意。——让*皮亚杰《儿童道德判断》